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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8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梁建荣诉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荣,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8民初424号原告:梁建荣,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张成山,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刘建德,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郭印红,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梁建荣诉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立案。原告梁建荣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梁建荣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