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8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梁建荣诉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荣,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8民初424号原告:梁建荣,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张成山,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刘建德,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郭印红,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梁建荣诉张成山、刘建德、郭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立案。原告梁建荣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梁建荣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