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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龚旱林与姜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旱林,姜学军,张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龚旱林,男,194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湖南省双牌人。被执行人:姜学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技干部,湖南省双牌人。被执行人:张善林,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旱林与被执行人姜学军、张善林供销农药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双法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学军、张善林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学军、张善林无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1997)双法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