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刘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刘汉强,王改子,刘永飞,孟庆荣,王广华,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负责人钟宝升被执行人刘汉强被执行人王改子被执行人刘永飞被执行人孟庆荣被执行人王广华被执行人马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汉强、王改子、刘永飞、孟庆荣、王广华、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6666.53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11.7%计算利息)并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已产生逾期利息72625.4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