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院平与陈琼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院平,陈琼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084号原告:黄院平,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娜,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黄院平与被告陈琼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院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琼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利息7万元,并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所有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义乌市钰明服饰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资产作价50万元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于2016年1月30日付4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4月30日付10万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截止2016年1月30日。签订协议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陈琼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义乌市钰明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3日,原股东为陈琼娜与黄院平。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院平将其所持的义乌市钰明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份资产作价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琼娜所有。转让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于2016年1月30日付4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4月30日付10万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注明:截止2016年1月30日止),之前写的投资款无效作废。协议签订前,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乌市钰明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公司变更为陈琼娜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0000元,余款至今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已依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也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协议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付4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付10万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注明:截止2016年1月30日止)。但被告仅依约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10000元,后未再付款。现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在2016年1月30日前按照每月5000元支付,在2016年1月30日前,被告尚有7个月的利息(即35000元)尚未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31日前7万元的利息,超过了双方的约定,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支付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应根据每笔款项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即其中40万元自2016年1月31日开始计算,其中10万元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琼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院平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约定的2016年1月30日前的利息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40万元从2016年1月31日起、其中10万元从2016年5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院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5元,由原告黄院平负担180元,由被告陈琼娜负担4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