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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桂永与介休市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任宝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桂永,介休市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任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阎桂永,男,介休市。委托代理人郝增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介休市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任宝通,男,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闫桂永与介休市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任宝通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介休市中天贸易公司、任宝通支付原告闫桂永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