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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达与李国宏、山东风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宏,张达,山东风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达,系宁津县平安货物运输服务咨询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锋,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风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号白天鹅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德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宝军,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农场黄赵公路北原外贸地毯厂南。法定代表人:关靖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国宏因与被上诉人张达、山东风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宏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运输合同、装货发票、入库单、收到条、报案记录、询问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且证人陈某到庭作证,证明东营泰中石化公司陈某为解决与风驰物流公司的其他纠纷,借机利用上诉人李国宏扣留涉案石脑油的事实。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张达与上诉人李国宏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振平审 判 员  任运通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