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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隋延宏与李德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延宏,李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隋延宏,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德峰,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隋延宏与被执行人李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德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