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黎建东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合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合发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712号原告黎建东,男,汉族,1992年09月0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合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43区兴华路洲达大厦1栋103号,组织机构代码L20492666。经营者杨文明,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黎建东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合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3元,由原告黎建东承担。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