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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树雷与长春市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雷,长春市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02号原告:董树雷,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村二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073606812A。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经理。原告董树雷诉被告长春市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董树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树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长春市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雷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董树雷负担。审判员  施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