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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唐执一提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迁安市金丰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迁安市金丰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唐执一提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迁安市金丰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金丰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9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并执行,至今未结。现因本院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关于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金丰铸管有限公司(2014)安民初字第599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级由本院执行。迁安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执行案卷及到位执行款物一并移送本院,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辉审判员  景 宽审判员  谌永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京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