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白银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白银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211民初2273号原告王建设,男,汉族,1962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秀峰,男,汉族,1954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银川,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王建设诉被告白银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豫B×××××号出租车承包给原告使用,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六年,但现因原告患病需住院治疗,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协议、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出租车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2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协议书(租赁车辆号牌为豫B×××××);二、原、被告均同意原告在2016年10月31日将豫B×××××号车辆交付给被告;三、原告自愿给付被告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欠付的车辆租赁费用共计为11000元;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违约金5000元;被告自愿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30000元;综上相互折抵后,被告自愿于2016年10月31日退还原告车辆风险抵押金共计14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