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友、朱登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朱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被执行人李春友。被执行人朱登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友、朱登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友、朱登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