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行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许文杰与兴平市阜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终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阜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车保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高锋,兴平市阜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许文杰因与被上诉人兴平市阜寨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息诉罢访协议书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文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刚审 判 员 范文婷代理审判员 侯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宁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