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彬与被告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彬,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88号原告:赵志彬,男。委托代理人:王兵泽、王永生,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文忠,男。被告:陆晓艳,女。被告: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彬与被告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志彬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