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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彬与被告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彬,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188号原告:赵志彬,男。委托代理人:王兵泽、王永生,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文忠,男。被告:陆晓艳,女。被告: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彬与被告史文忠、陆晓艳、运城市惠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志彬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