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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8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曲晓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曲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83-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先亭,局长。被执行人:曲晓东,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曲晓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本院(2016)鲁0683行审8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晓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晓东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曲晓东名下位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街村1的房屋一处1。二、被执行人曲晓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