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宋泽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泽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8259号原告: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二园佛子凹区**号*栋。法定代表人:樊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忠庆,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泽明,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泰公司”)诉被告宋泽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瑟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忠庆,被告宋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昶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昶泰公司无需支付宋泽明经济赔偿金126,000元;2.宋泽明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宋泽明入职昶泰公司处工作并没有连续满14年。宋泽明起初入职昶泰公司处工作是在2002年5月份,但中途有辞职离开公司。后于2009年重新入职公司,直到2016年5月份,因宋泽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恶意打伤同事,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宋泽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昶泰公司提前解除与宋泽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的情形,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2016年3月21日,宋泽明在公司无端滋事殴打其上级;在2016年5月11日,无端用硬壳笔记本砸打公司员工唐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企业秩序者的情形,公司可以予以除名。被告宋泽明辩称:宋泽明于2002年5月1日进入公司至今,已近14年的工龄,签有无固定期合同。2016年5月11日开会时直接就安排宋泽明去送货作搬运工,宋泽明在会议未结束就离席,并随手将自己的会议记事本丢给老板助理唐某,公司朱副总要求宋泽明自己写辞工书,宋泽明拒绝。随后公司打电话报警,直接将宋泽明送到了保安墟派出所,说发生打砸事件,经派出所调查取证后并未立案,开具了一份调解协议书,我不认同“打砸”二字,但迫于公司及派出所的压力下签名捺印。宋泽明未对同仁暴力威胁,因为事件中没有造成唐某任何人身伤害,也未对唐某进行恐吓行为。昶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泽明是昶泰公司处的员工,担任管理部副理的职务,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21日,宋泽明殴打上级,昶泰公司给予宋泽明罚款500元处理,宋泽明出具检讨书予以检讨。2016年5月11日,因工作安排问题,宋泽明在会议期间用笔记本砸同事唐某,昶泰公司报警处理,经东莞市大朗镇保安墟派出所民警处理,宋泽明与唐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上宋泽明表示对其打砸事件有错误认识。同日,昶泰公司以宋泽明的打砸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奖惩管理制度第5.6条12点即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企业秩序者可以除名为由解除与宋泽明的劳动关系。庭审中,宋泽明不予确认昶泰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确认昶泰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考试试卷,该考试试卷反映昶泰公司针对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奖惩管理制度等对宋泽明进行考试。另,宋泽明申请仲裁的时间、事项及仲裁裁决结果:2016年5月19日,宋泽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6,000元;2.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共欠工资6,700元;以上合计:132,700元。该庭于2016年7月8日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昶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宋泽明如下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000元;2.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工资:5,553元;以上款项合计:131,553元。二、驳回宋泽明的其他请求事项。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昶泰公司应支付宋泽明2016年4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5553元,双方均未对此提出诉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昶泰公司解除与宋泽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关于宋泽明是否知晓昶泰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虽然宋泽明不予认可昶泰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其确认昶泰公司的考试试卷,从考试试卷可知昶泰公司就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奖惩管理制度有对宋泽明进行过考核,加之宋泽明的管理部副理的职务,本院可以认定,宋泽明知晓昶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关于宋泽明是否有严重违反昶泰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宋泽明在东莞市大朗镇保安墟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上确认其对打砸事件有错误认识,可见宋泽明确实用笔记本打砸同事唐某,虽然宋泽明的行为并未造成唐某受伤等后果,但打砸行为的严重性并不能仅仅以是否有直接后果(例如受伤、财物损害等)为标准,宋泽明作为公司管理副总,在工作中用打砸解决问题的行为必会给其他员工树立不良影响从而对企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故本院认为宋泽明2016年5月11日的打砸行为严重违反了昶泰公司的规章制度。最后,宋泽明于2016年3月12日存在打架行为,5月11日又与同事发生打砸事件,宋泽明的该些行为亦违反了劳动纪律。故,昶泰公司以此解除与宋泽明的劳动关系,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昶泰公司属于合法解雇,无需向宋泽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原告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宋泽明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工资5,553元;二、确认原告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宋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昶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宋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