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惠高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惠高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518号原告:原告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13幢一楼382、3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393653-X。法定代表人洪润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晓东,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惠高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坑子路10号8-2#。法定代表人韩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高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9元,由原告重庆来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 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