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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继刚诉抚顺市明洋天刺海洋食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刚,抚顺市明洋天刺海洋食品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039号原告王继刚,男,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明洋天刺海洋食品经销处,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孙铭阳,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代理人邢晓巍,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刚诉被告抚顺市明洋天刺海洋食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刚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刚负担。审判员  项奎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