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3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甲承担。(转下页)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