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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3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甲承担。(转下页)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