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泽民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56号魏泽民: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你原系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的工作人员,2004年9月第三届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长治市房协)理事会换届时你被上届理事会提名选举为长治市房协常务副秘书长,2009年11月经第三届理事会提名你被第四届会员大会选举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08年9月,根据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长治市房协举办物业岗位人员培训班,每一位学员需要交1160元学费,其中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取培训费880元,长治市房协收教材费280元,用现金交学费的单位,开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和长治市房协的收据,通过转账交学费的单位,只要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收据,培训结束后,你将提前撕下有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山西省2008行政事业收费票据N0.0092118》第二联填写为”收到长治市房协物业培训费71280元,岗位证补失90元”,收款人”任某”,时间是”2008年9月16日”,然后又填写了一支经费报领证,以支付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培训费为由找到协会理事长李某签字批准,后到该协会财务报销71370元据为已有;你还在平时买书时向图书经销商索要空白发票九支,你亲自填写七支,金额为133910元,安排他人填写空白发票两支,金额为67420元,共计201330元,经长治市房协理事长李某签字后,在财务上报销;上述金额除看望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书记刘计双生病的家属用去5000元,给山西天脊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处处长左兆峰2000元,山西晋牌水泥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房管科科长黄育红600元,长治惠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建军300元外,剩余193430元你据为己有;案发后,你向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71370元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供给法庭并经庭审质证的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计记账表、涉案记账凭证和原始票据、魏泽民的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崔某、任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泽民的供述,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你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而且侵占的并非公共财产,你不应当构成贪污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原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期间,你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认可,不是在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自行兼职。依据该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负责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你在长治市房协协助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部分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该协会的财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作为受委派到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从事公务的人员,你侵占受委派单位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贪污罪,故对你所提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缺乏法律依据,且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申诉理由,经查,(2012)长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认为(2011)屯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对你的犯罪主体身份并未查清,因此该裁定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回重审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按照一审程序,依法作出新的判决也未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你所提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魏泽民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