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新强与绍兴柯桥大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强,绍兴柯桥大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686号原告:陈新强。被告:绍兴柯桥大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升,身份证号码不详,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新强诉被告绍兴柯桥大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新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陈新强负担。审 判 长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谢东升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