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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与季建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季建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7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神头一电厂友谊街。负责人:朱秉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斌,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城区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职工,住山西省朔州市神头一电厂。被告:季建青,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岱马路山阴县金鼎博煤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与被告季建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神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55316.55元及透支金额还清前的所有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原告因实现本债权而产生的其它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向我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额度400000元,期限二年,到期日2015年12月6日。透支用途为大额消费,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按月等本还款。额度发放后,被告反复出现还少欠多的违约及不良现象,我行虽多次电话或上门催收,但收效甚微。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告在我行信用卡透支本息255316.55元未还。鉴于被告还款意愿不强,还款能力下降,且已连续三期以上,我行已宣布所有信用卡金额全部到期。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头支行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季建青住址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核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本院无法识别被告身份,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头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9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头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伊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