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陆正兴、姚云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陆正兴,姚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性,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陆正兴,男性,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姚云霄,女性,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陆正兴、姚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正兴、姚云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的强制措施。二、划拨被执行人陆正兴、姚云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