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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韩翔吕与董旦妮、黄民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42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翔吕,董旦妮,黄民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285号原告:韩翔吕,住湖南省津市。被告:董旦妮,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黄民宗,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涛。原告韩翔吕诉被告董旦妮、黄民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韩翔吕于2016年10月19日以“已与董旦妮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翔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翔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翔吕负担。审判员  胡名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