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干某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1476号原告干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