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8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卜盘道与陆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盘道,陆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890-1号原告卜盘道,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定州市息冢镇东王郝村人。被告陆玉平(又名陆二平),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定州市息冢镇东王郝村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卜盘道与被告陆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盘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