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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创欣包装厂、张筱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邮市创欣包装厂,张筱玉,袁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八桥镇车樊路58号。法定代表人:瞿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创欣包装厂,住所地在高邮市车逻镇砖场村。被执行人:张筱玉,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袁在良,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创欣包装厂、张筱玉、袁在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袁在良自愿与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正在申请执行的7件执行案件(2016执1326号、1536号、1539号、1540号、1546号、1547号、1639号)一并协商解决,同意以位于瑞和阳光城215号的7户门面房以拍卖保留价2400万元进入第一轮拍卖程序;二、若第一轮拍卖流拍后,第一轮三次拍卖的流拍价即为第二轮的拍卖保留价(起拍价1536万元);三、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在优先受偿款中向袁在良支付顶层搭建的建筑成本5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另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市创欣包装厂、张忠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