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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发业与田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业,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85号申请执行人:孙发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村六屯***号。被执行人:田立,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村西炉屯**号。申请执行人孙发业与被执行人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贷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6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