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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758号

长春市长仁设备租赁服务站与卜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长仁设备租赁服务站,卜德峰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仁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被执行人卜德峰,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仁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卜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