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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329000元。本院现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