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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宏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翰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翰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翰锋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员  钟延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