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73民初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56号之二申请人: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279室。法定代表人:赵吉柏,总经理。申请人: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58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尹玉梅,执行董事。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064室。法定代表人:郭雅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贤生,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滕志礼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SARLABIDICONSERVERIEALIMENTAIRE公司的番茄酱加工生产线(番茄处理量:600吨/天)项目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合同、财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技术图纸、生产单、出口订单、结汇单据、银行账单明细、发票、信用证等资料和被申请人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刺梨原汁加工生产线相关技术资料、合同、财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技术图纸、生产单、银行账单明细、发票等资料进行保全,并以本人的人民币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果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山得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SARLABIDICONSERVERIEALIMENTAIRE公司番茄酱加工生产线(番茄处理量:600吨/天)项目中的工艺流程图、技术图纸等技术资料,以及合同、财务账册、生产单、出口订单、结汇单据、银行账单明细、发票、信用证等财务资料;二、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琛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定敏子食品有限公司刺梨原汁加工生产线项目中的工艺流程图、技术图纸等技术资料,以及合同、财务账册、生产单、银行账单明细、发票等财务资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