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际磊与孟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际磊,孟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787号原告:任际磊,居民。被告:孟云,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际磊被告孟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际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际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际磊撤回起诉。诉讼费1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任际磊负担。审判员 于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进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