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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叶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叶翠芹,朱春宇,陈永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翠芹,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春宇,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陈永福,男,193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翠芹及原审原告朱春宇、陈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8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叶翠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3元,减半收取936.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方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审 判 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