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付英、彭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付英,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1号申请人:王付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彭鹏,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申请人王付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彭鹏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彭鹏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港口路新港名门三区商住楼(11#楼)0306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589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付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