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祁述仁与阮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述仁,阮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214号原告:祁述仁,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华阳社区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祁述仁与被告阮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祁述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述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祁述仁负担。审判员 王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叙芹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