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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海荣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海荣,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肖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唐海荣在洞口县城桔城西路“魅力女人”服装店内,从被害人向某某的外套内扒得OPPO手机一台。嗣后,被告人唐海荣以200元的价格在邵阳市区岀售。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6元。2、2016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唐海荣在洞口县城桔城西路商务局二楼的楼梯上,从被害人吴某某的口袋里扒得白色苹果6手机一台。嗣后,被告人唐海荣以500元的价格在邵阳市区岀售。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4元。3、2016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唐海荣在洞口县城步步高教育电子专卖店门口,从被害人刘某的包内扒得白色苹果6手机一台。嗣后,被告人唐海荣以500元的价格在邵阳市区岀售。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4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海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经济损失9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刘某经济损失各2500元,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海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某、吴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洞价认定字(2016)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被告人唐海荣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海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唐海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海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扬龙审 判 员  尹显刚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