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刘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246号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邢英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海强,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39元,由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