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家兵与何炳江、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兵,何炳江,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兵,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何炳江,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商都路6号)11幢15层6号法定代国表人何炳江,总经理胡家兵与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炳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炳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家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炳江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胡家兵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638420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