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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严家华、孙怀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家华,孙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家华,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孙怀刚,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严家华与被执行人孙怀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6日权利人严家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孙怀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怀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负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怀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