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许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丁亚,许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丁亚。被执行人许春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亚、许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亚、许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