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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起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于2016年6月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多次在婚前欺骗原告,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有严重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均造成了伤害。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想;2、请求被告作为过错方赔偿原告10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