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
负责人:吴琳,行长。
被告:何寿香,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大高村***号。
被告:常华,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大高村***号。。
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宋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何寿香、常华、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绪光
审 判 员 王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李欣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君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