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蔡凉凉,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追。
被执行人:张明追,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林美满,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凉凉与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凉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兴百德(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张明追、林美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凉凉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