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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栩俪与李琳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栩俪,李琳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2004号原告赵栩俪,女,46岁,1970年7月1日,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琳琅,男,59岁,1957年3月12日,地址:漯河市源汇区,赵栩俪诉李琳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蕾(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栩俪诉称。被告李琳琅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