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栩俪与李琳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栩俪,李琳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2004号原告赵栩俪,女,46岁,1970年7月1日,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琳琅,男,59岁,1957年3月12日,地址:漯河市源汇区,赵栩俪诉李琳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蕾(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栩俪诉称。被告李琳琅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