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2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