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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2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