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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01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红丹与刘杰、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丹,刘杰,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0102民初1290号原告:徐红丹,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刘杰,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丹诉被告刘杰、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丹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