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锡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锡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339号被执行人陆锡钧,无业。现在监狱服刑。陆锡钧诈骗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陆锡钧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陆锡钧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黄某;扣押在案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BURBERRY牌手表一只、金戒指一枚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黄某。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BURBERRY牌手表一只、金戒指一枚已依法拍卖,所得款已发还被害人黄某。另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陆锡钧现在监狱服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陆锡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依法并处的罚金及责令其退出赃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罚金及追缴赃款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及追缴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翟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