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18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方诉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8139号原告:吕方,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2号楼(B)209。本院受理原告吕方与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查明,原告起诉提供的身份信息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河沿8楼1306号,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的规定向本院起诉。经审查,原告现户籍所在地为百子园小区11号楼2803号,所属派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派出所;原告亦未实际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河沿8楼1306号居住;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鉴于原告坚持由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依据,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