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健与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潘丹,林元奇,林家樑,陈友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字第398号原告林健,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巷下路2号万春二区3-505。委托代理人唐庆国,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丹,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9号403单元,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80号金山桔园二期景园13#楼402单元。被告林元奇(系被告潘丹丈夫),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家樑(系被告林元奇父亲),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友馨(系被告林元奇母亲),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健与被告潘丹、林元奇、林家樑、陈友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88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林丽钻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丹、林元奇、林家樑、陈友馨88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林丽钻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下藤路1号兴榕C1#楼305单元及其附属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522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曦